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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和交易会期间购买展卖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9 生效日期: 1996-07-09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管函字(1996)第1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贸、工(农)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厅(委、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条、第 五十四条规定,并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同意,(91)汇发字第26号《关于对外经济洽谈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展卖品的规定》和(88)汇管管字第267号《寄发<关于对外交易会期间以外币现金购买零星展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全部失效。 
  二、外商参加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洽谈会和交易会期间购买展品时,应当以人民币支付。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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