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城市区蔬菜价格的相对稳定,根据国务院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25日到国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期间对城市区商场超市(量贩)和农贸市场的蔬菜零售价格实行临时干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发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
为促进我市蔬菜生产发展,保证外地蔬菜能够进入我市正常销售,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对蔬菜价格实行“两放两管”,即放开批发,管住零售,放开低值菜,管住高档菜。在对批发环节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基础上,对城市区内商场超市(量贩)和农贸市场上每500克零售价在0.5元以上的蔬菜的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根据进价不同,根茎类蔬菜(红白萝卜、蒜苔等)最高批零差率为30-50%;叶子类蔬菜(白菜、菠菜等)最高批零差率为40-65%;瓜果类蔬菜(青椒、冬瓜等)最高批零差率为35-60%(蔬菜类别划分和批零差率详见附表)。农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蔬菜,其销售价格也不得突破当日按平均批发价核定的零售价格。
二、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蔬菜价格监管工作,从现在起,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的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定人定岗,责任到人,要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对擅自扩大批零差率,提高菜价,串通涨价,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在商场超市(量贩)和农贸市场的显要位置要设立投诉台,价格举报电话12358要全天候保持畅通,及时解答和处理群众投诉。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引导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应向群众广泛宣传,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表示价格不上涨,而是要制止乱涨价,引导消费者形成理性的心理预期;应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和辅助性,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理解和支持。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洛阳城市区临时价格干预期间蔬菜最高批零差率
类别 |
品种 |
最高批零差率(%) | ||||
批发价 0.5元以下 |
批发价 0.5元以上 |
批发价 1.0元以上 |
批发价 1.5元以上 |
批发价 2.0元以上 | ||
根茎类 |
红白萝卜、蒜苔、洋葱、莲菜、芹菜、大葱、蒜苗等 |
55 |
45 |
40 |
35 |
30 |
叶子类 |
白菜、韭菜、菠菜、韭黄、生菜、包菜、青菜等 |
65 |
55 |
50 |
45 |
40 |
瓜果类 |
青椒、番茄、茄瓜、冬瓜、长豆角、四季豆、茄子、黄瓜、菜花、柿椒 |
60 |
50 |
45 |
40 |
35 |
注:1. 零售价格每500克0.5元以下的蔬菜不受上述差率限制。
2. 按上述差率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保留到角,四舍五入。
3. 城市区不含吉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