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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18 生效日期: 2008-02-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7]296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扶持政策意见:
  一、扶持重点和主要建设内容
  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重点是能有效提高特色农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品质的基础设施必要的设备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基地内土地整治(清淤)、基地道路、排灌沟渠、护坡等;为生产基地配套的仓库、场地等生产辅助设施以及水电设施;少量温室大棚、植保机具等设施;分级包装、保鲜储藏及冷链设备;必要的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和培训设备。不得安排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二、建设要求
  (一)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是区域特色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农委是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监管。
  (二)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农业发展规划,按照突出重点主导产品、布局合理、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的要求稳步推进。
  (三)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范围,不应与设施粮田、设施菜田等已建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相重复。
  三、扶持政策
  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筹集采取政府投入和项目建设单位配套投入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扶持的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0%.
  根据不同区县财力状况,财政资金实行差别政策。其中,浦东新区、闵行、宝山三区由市财政承担35%,区财政承担65%;嘉定、松江、青浦三区由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南汇、奉贤、金山三区由市财政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崇明县由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
  市有关单位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给予市财政补贴。
  四、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非自然人)。
  2、申报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需具有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特点,资源优势明显。种植业核心区域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亩。
  3、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与农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4、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投资所需的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出具承诺书。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依据本市“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以及本区域农业发展重点,指导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2、区县农委、财政局,有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3、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对区(县)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由市农委会市财政局联合批复项目计划。
  (三)申报材料
  1、填报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2、项目建设明细内容与投资概算;
  3、提供项目基地的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5000,需详细标明原有道路、渠道、水系等现状以及需建设内容的布局位置与工程数量,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4、提供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证书和上年度财务报告;
  5、相关的建设管理措施等。
  五、项目管理
  (一)市农委负责指导、协调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市财政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
  (二)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批复计划,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改变资金用途,对确需调整项目建设方案的,必须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建设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均应由区县负责实行政府采购。
  (四)项目资金实行区(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和专帐核算,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预留10%市级补贴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批准的项目决算结清。
  (五)强化项目质量管理,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择优委派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六)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价制,项目完工后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统一择优委派工程审价机构实施工程审价,并根据审价报告及时上报工程项目决算。
  (七)各区县应及时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八)初验通过后,区县农委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总验收。
  (九)对市、区(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设施的维护与保管,不得自行处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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