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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1 生效日期: 2008-03-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和市人事局拟定的《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试行工作。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部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部分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经批准成立并依法取得法人证书、已参加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有在编人员(含退休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经单位申请,均可以单位为主体整建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参保筹资工作;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牵头做好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参保筹资工作。
  二、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从其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按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应当按照我市现行规定,为超出在职职工33%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
  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的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度按2007年度20000元/人标准缴纳。
  四、事业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1、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并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将参保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区属事业单位报区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市属事业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区属事业单位到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4、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的事业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五、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负责筹资;单位筹资确有困难的,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区属事业单位由所在区通过多渠道筹资统筹解决。
  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申请分期缴纳,但首次缴费不低于应缴款项的60%。其余部分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参加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纳调节资金申报表》,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区属事业单位由区政府明确的责任部门、区劳动保障、区财政、区政府签署意见,按规定在2年内缴清。
  六、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足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对患有大重病的困难职工予以适当补助。
  八、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江南八区和原大厂区、原浦口区。
  九、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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