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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息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0-19 生效日期: 1997-10-19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等5部门拟定的《天津信息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九日 
 
 
天津信息港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信息港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全面启动。为加强信息港工程项目的宏观管理,保证信息港工程按总体规划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天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组织编制天津信息港工程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分系统规划,其规划作为各部门审批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依据。市信息化办负责监督检查规划的执行和信息港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对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及有关问题,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修正意见。 
  二、信息港工程项目的审批仍按原渠道和程序进行,采取谁主管、谁负责,谁立项、谁验收的办法,各部门年度计划中涉及到信息港工程的项目应抄送市信息化办备案。市信息化办参与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如立项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等。 
  三、凡使用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及市电子信息应用专项贷款建设的信息港工程项目,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手续。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市信息化办印发的天津市电子信息应用项目立项申请表后,连同项目的可行性方案一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信息化办。 
  (二)审批手续。需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电子信息应用专项贷款项目由市信息化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资金管理。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核拨,市信息化办管理并视具体实施情况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验收。信息港工程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6个月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有关验收资料(工作报告、研制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经济效益说明等),报请主管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市信息化办组织验收。 
  四、信息港工程项目中重大工程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或3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鼓励外地、外国公司与本市工程开发单位联合投标承揽天津信息港工程,各项目单位应优先选择联合投标单位承揽工程。 
  六、对于工程量大、涉及面广、自筹资金组建系统的重点工程,为保证资金来源,可由本系统内的单位共同出资、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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