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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7 生效日期: 2008-0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七日

福建省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国务院《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县乡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作了全面部署,这是农技推广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国家强化“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解决新形势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逐步退出经营性服务领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设备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林木和水生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二)科学设置公益性推广机构
  根据县域农业特色和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海洋与渔业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乡镇机构改革的精神,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或由县级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明确具体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人员,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理顺县、乡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调配、任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调配、任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要明确县、乡镇职责,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
  (四)科学核定编制 
  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的事业编制由各县结合当地实际,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农技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科学合理定编、定岗、定人,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改革人事管理制度
  1.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于专业对口、实践经验丰富的现有在册农业技术人员在竞争上岗中优先聘用;编制内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专业对口又自愿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优先聘用。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愿意继续留在服务单位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在服务单位新增工作人员时,可免于参加统一招考,直接办理聘用手续。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2.完善考评机制。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各行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能和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要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考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进行。对于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应予以解聘。改革分配制度,将农技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以绩付酬、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农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对长期在乡镇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农技人员要优先聘用。
  (六)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
  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推广效果。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要立足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要利用“969155”农业服务热线和“96355”林业服务热线、“三电合一”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要加强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发展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组织
  按照“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将原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产后加工、营销等分离出来,按市场方式运作。在发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兴办基层农技推广组织;鼓励和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农资连锁经营(配送)服务;鼓励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民间社团、涉农企业及个人,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和中介服务;鼓励农资企业通过加强售后服务,向产中技术服务领域延伸;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服务组织等进入产后服务领域,从事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服务;鼓励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企业和个人公平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投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切实加强对各类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扶持和监管,加快形成多形式、多元化、多渠道的农业技术推广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公共财政要切实保障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改革后的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核定为财政供养的人员工资以及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要切实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改善公益性推广机构的工作和技术条件,加大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健全基层农技推广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须的服务设备,提高农业技术现代化装备水平,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二)建立培训教育制度。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农业科技队伍素质。要加强农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轮训,鼓励现有农业技术人员带薪学习培训,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凡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具有初级职称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依法保护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房屋产权、试验示范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报省级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非法拍卖、转租、平调农技推广机构房屋、仪器设备、试验示范基地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县级改革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此项工作要求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县、乡两级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人员上岗以及分流安置等工作。对编内在岗人员要重新核准认定,实行“一人一编一卡”的实名制管理;对人员的进退去留,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上半年前完成。
  六、组织领导
  改革和建设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和实现农业增长方式新转变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困难多,任务重。省政府成立由分管省长为组长,农办、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编办、人事、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科技、税务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的协调和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并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县(市、区)要把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目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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