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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 2007-12-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肇府办[2007]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7]52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情况,重新确定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肇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市卫生局,其中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给予技术支持。
  (二)不再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肇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我市安全生产重要措施和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收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三)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协调全市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依法组织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四)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
  (七)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国家对行业从业资质资格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会务等工作;管理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等行政事务;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罚没款项、物品和相关票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合作以及外事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新闻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务、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科技培训科
  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负责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指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开展安全生产人才培训合作。
  (三)综合协调科(加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趋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负责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和重大调研活动的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指导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市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依法组织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安全生产装备、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监督管理一科
  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制订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管理程序并实施;组织、指导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实施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非煤矿山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和部门以及特种设备、渔业船舶、民爆器材、农业机械、消防、学校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部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程序并实施;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监控;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的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执法监察科(加挂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牌子)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或跨区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协调查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组织查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除工矿商贸行业外,交通、消防、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邮政、电信、林业、国防工业、旅游、民爆器材、特种设备、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学校安全、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监、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林业、国防科技、旅游、质监、海洋渔业、农业、教育、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取代上述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监局负责。
  (二)对非法开采、破坏煤炭资源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三)我市烟花爆竹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仍按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26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部门的通知》(粤机编办[2005]382号)精神,由相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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