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安监[2006]205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
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立足实际、面向基层的要求,为方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是暂时限制行政管理相对组织和相对人从事被许可活动的权责,是对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八 条第五款的规定,各市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五种行政处罚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同时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其整改复查合格后,按法律程序即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暂扣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立即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