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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7]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制定的《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优先,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增长质量效益,实现全省“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1. 各市政府;
  2. 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省67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3. 列入我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26户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百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市政府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市政府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省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省政府委托节能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完成对各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省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节能办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各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经贸委负责实施;千家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经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的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具体考核事项按照国家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评价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省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指标为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百家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各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5月份完成对百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级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省经贸委和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节能办会同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及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企业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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