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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心城区禁止活畜禽交易和宰杀常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函[2007]263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自2006年8月在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的农贸市场和餐饮饭店开展禁止活畜禽交易和宰杀(以下简称“禁宰”)工作以来,经过一年多的专项治理,“禁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将“禁宰”工作纳入五城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常态监管范畴。现就切实做好中心城区“禁宰”常态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常态监管机制
  “禁宰”进入常态监管以后,撤销市“禁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市农委牵头负责“禁宰”常态监管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城区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禁宰”日常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建立完善本辖区内“禁宰”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市场、饭店业主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到位,切实抓好“禁宰”的常态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禁宰”常态监管的牵头工作,加强对畜禽交易、宰杀场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做好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农贸市场内活畜禽交易、宰杀行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饭店内畜禽产品消费监督,查处在餐饮饭店内活畜禽交易、宰杀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和畜禽产品销售网点市场供应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外出摊占道经营畜禽及产品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要确保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通道畅通。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杜绝中心城区内活畜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对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活畜禽交易和宰杀行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防止“复宰”现象发生。
  工商、卫生、城管、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常态监管中发现的突出违法违规问题,由职能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行专项整治。
  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要将“禁宰”工作纳入对农贸市场、餐饮饭店业的日常监管,明确市场开办方和餐饮饭店业主在“禁宰”工作中的责任,确保“禁宰”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三、进一步规范畜禽产品经营行为,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对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经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经营,做到产品进店进柜销售,所销售畜禽产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验讫”标志。
  加强对畜禽产品销售行为规范的监管,防止市场恶性竞争、价格垄断、以次充好等现象发生。坚持畜禽产品冷链运输、冷鲜销售。认真开展对冷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查检测,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有害微生物超标、兽残超标等不合格畜禽产品。积极倡导销售无公害、绿色畜禽产品。坚决打击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定期抽查制度,适时开展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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