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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重点项目奖励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5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8]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重点项目落户我市,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重点项目是指:
  (一)世界500强或中国1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的工业项目。
  (二)上市公司总部(含海外上市)落户黄石的投资项目。
  (三)落户黄石生产中国名牌产品的工业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在5亿元以上,其中,一期实际到资人民币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五)合同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其中,一期实际到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六)年上交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上述项目均不包括矿藏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及不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凡成功引进符合第一条任何一款要求项目的单位或人员,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人民币,或根据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外资美元按1:10的比例折算成人民币进行奖励)。
  (二)为建设上述重点项目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功单位或人员,市政府视情况按每个建成项目给予5—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各方代表参加的招商重点项目评估组,评估所引进的项目,审核应奖单位和人员及其奖励额度,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奖励活动一年组织一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现有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参照本意见予以奖励。
  第六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意见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08年1月起试行。原有的重点项目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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