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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09 生效日期: 2003-10-0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联合制定的《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2003年度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九日 
 
 
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规范涉农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涉农收费和价格透明度,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及对涉农收费和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在乡镇范围内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涉农收费,是指向农民收取的,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办法所指涉农价格,是指向农民收取的,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四条 涉农收费和价格应当采取设置公示牌、公示栏和印发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等方式公布,公示内容应当简明、直观、易懂。公示牌、公示栏应当设置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场所、群众交费场所,方便群众阅读。 
  第五条 全省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由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 收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照本条规定公示相关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和标准: 
  一、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在乡镇收费点公示相关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和标准; 
  二、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国土、建设、公安、农业、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所涉及的建房、户籍、婚姻、计划生育等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一定时期内农民所关心的收费和价格; 
  三、村民委员会应在村务公开栏中主要公示水利、粮食、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所涉及的水费、粮价、电价及电视收视费和一定时期内农民所关心的收费和价格。 
  第七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方式较为复杂的,执收单位应免费提供相应的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和标准手册。 
  第八条 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计算单位、收费依据(必须注明最高批准机关和有贯彻意见的中转机关名称及文号)、收费对象范围(注明可收取的范围或不能收取的范围)、收费性质、投诉电话及公示内容的核准日期等。 
  第九条 公示内容中的项目由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收费项目一经公布,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如确需新增公示项目必须报经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公示的收费标准有幅度的,当地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及当地有权机关批准文件字号。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执行;《收费许可证》上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与省物价、财政、农业、纠风等部门审查公示的项目相一致。其他收费和价格项目按《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严禁越权、超标、自立项目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将违规的收费和价格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一条 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由县(市、区)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 
  村组、乡镇集中公示的内容以乡镇为单位报县(市、区)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审核;收费点公示的内容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报县(市、区)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审核,具体审核办法及程序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经审核同意的内容不得公示,更不得公布实施。 
  公示内容也可由省或市、州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统一审核或印制。 
  第十二条 经各县(市、区)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审核同意的公示内容及变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州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备案。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村组、乡镇及收费点公示牌(栏)的维护,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及收费点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并保持公示内容持久清晰。 
  第十四条 公示的项目要相对稳定,因涉农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省、市(州)、县价格、财政、农业、纠风部门应深入基层,经常对公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凡未公示的涉农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农民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2003年度)(略) 
  2.四川省乡镇主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2003年度)(略) 
  3.四川省村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2003年度)(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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