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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 2003-09-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3]453号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市旅游发展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市旅游宾馆饭店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旅游主管部门授牌的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价格,均在此次调整之列。 
  二、调整内容 
  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经营活动用水一律按工商业用水类别收取水费,与一般工商业执行相同的价格。其原用水类别价格停止执行。 
  三、出台时间 
  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从11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的价格收费。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旅游宾馆饭店用水价格的调整工作,及时开展跟踪检查,确保调价措施落实到位。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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