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3]453号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市旅游发展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市旅游宾馆饭店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旅游主管部门授牌的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价格,均在此次调整之列。
二、调整内容
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经营活动用水一律按工商业用水类别收取水费,与一般工商业执行相同的价格。其原用水类别价格停止执行。
三、出台时间
旅游星级宾馆饭店的用水从11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调整后的价格收费。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旅游宾馆饭店用水价格的调整工作,及时开展跟踪检查,确保调价措施落实到位。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