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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潮府[200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潮州市调整完善市、区财政体制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财税管理,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从2008年起,按照“核定基数、属地征管、税收共享、一区一率、激励增收”的总体思路,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发挥财政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推进市区税收属地征管,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构建市、区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各级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共同增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在不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前提下,以调整税收收入分配关系为中心,维持现行各项专项上解、补助结算办法不变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市、区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2、实行市、区收入税收共享,促进市、区财力共同增长。
    3、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简化财政结算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按属地原则确定市、区税收征管范围
    取消原按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行政区域等多种形式交叉确定税收归属的办法,改按行政区域属地原则确定各区税收征管范围。在市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市区以外市直企业缴纳税收保留市级征管外,市区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实行征管。
    (二)合理划分市、区税费收入 
    1、市、区共享收入。各区按属地原则征缴的市、区库工商税收收入(不含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分为市与区共享收入,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市、区库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收入。
    2、市级固定收入。在市区范围内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市区以外市直企业的各项税收;市直和市直管单位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市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3、区级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区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区及区属以下单位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4、在市区范围以外的国家、省、市投资(包括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形成的市级库收入,税收仍属市级。市级财政在区级范围以外取得的一般预算收入仍划为市级收入,按原体制及预算级次进行划解。
    5、市区契税收入。仍执行潮府办函[2006〕8号的规定,由市统一征收,市级、湘桥区、枫溪区按75%:13%:12%的比例分成。
    6、市区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由市统一征收,市级、湘桥区、枫溪区按50%:35%:15%的比例分成。
    (三)分成比例的核定办法
    l、以2004至2006年(以下简称基数年)为计算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的基期年。
    2、共享收入的基本分享比例按湘桥区、枫溪区两个税收征管区域分别计算,一区一率。
    3、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的计算公式:
    某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 某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100%
    市直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某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 某区基数年按原体制在本区域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地方库实绩
    市直在某区域的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 1- 某区共享收入基本分享比例
    (四)建立共享收入增收激励机制
    市对区实行增量返还激励措施,调动各区增收积极性。各区当年按属地征管的共享收入比上年增长14-20%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扣除市对税务部门超收奖励部分后,下同)的60%;对增长20-30%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级返还所分享部分的70%;对增长30%以上部分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市级全额返还所分享部分。
    各区当年共享收入比上年实绩减少的,按其减少部分影响市级共享收入减少的实际数,相应扣减该区补助款。
    三、收入划解
    根据收入范围和市、区分成比例,各征收机构将征缴的各项收入分别缴入所在的市级国库和区级国库,形成市级财政收入和区级财政收入。同时,将中央、省级的分成部分相应计入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对市区共享收入的划解情况,由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逐月核对,年终清算后兑现共享收入超过增长目标返还或欠收扣减款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市、区收入中属于中央(含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含省级固定收入)收入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相应划分为市、区上划中央、省级收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仍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区各自负担,市继续负担区超基数1.5%部分。
    (二)市、区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堤围防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实行属地征管,收入划分按原规定执行。
    (三)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应根据体制调整内容制定相关的操作办法。
    (四)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税收征收经费按各自所得分别由市、区按规定负担;2007年底前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企业的扶持、奖励优惠政策,按照“谁制定、谁兑现”的原则,由市、区各自承担。2008年起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另行确定。
    (五)在国家和省对财税政策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时,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决。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未涉及内容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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