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48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2007年7月18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活动, 维护法制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精简、统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市政府在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于上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年度需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编制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在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有关部门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对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一)国家、省出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的;
(二)因行政管理工作急需就某方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
第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重要的或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
室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二)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该业务的部门成立起草工作组起草;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和职责
权限的,由主要业务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
作组起草。起草工作应按照调查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听取意见、协调沟通、修改定稿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使用“法”、“条例”的称谓。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税收等行政征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设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依次表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
(三)奖惩措施;
(四)施行时间以及应当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六条 对有特定含义或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起草部门研究后,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报送送审稿,应当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资料。起草说明应当简明扼要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起草过程及调研论证情况;
(三)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
(四)主要条款的解释、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审查、修改。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缓办或者退回原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发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应当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借鉴外地经验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起草单位进行必要的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专家、学者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的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在《定西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开送审稿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方意见和调研情况,与起草单位协商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稿。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一同提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说明)呈送市政府。审查报告(说明)应当简明扼要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二)调研、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过程;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审 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审定规范性文件,因对制定性规范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时,应责令重新
组织起草,或者决定不予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审定后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进行修改。
第六章 公 布
第三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十日内在《定西日报》、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实施日期。
第七章 解 释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进行明确的;
(三)其它需要解释的。
第三十五条 需要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解释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对规范性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章 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修改:
(一)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规定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
(二)规范性文件中需要补充新的内容的;
(三)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出现的。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由实施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径直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政府决定并重新公布。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废止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调整社会关系已经消失的;
(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全部完成的;
(四)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
(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由实施机关提出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并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20日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定西地区行政公署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定行署发(200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