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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9 生效日期: 2006-09-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府办发电[2006]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8月21日,屏山县双龙水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压力前池发生垮塌,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对此次事故,国务院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电监会、水利部领导十分关注,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置,同时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电站施工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建设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农村水电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近年来,我省农村水电发展迅速,对增加电力供应、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管理职责不清、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设计、施工、监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严防水电建设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一是进一步强化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小水电建设的指导作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二是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和准入条件。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批、核准,规范各项前期工作和审查审批程序。各级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对水电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完成相应报批手续。对未取得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水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一律停止作业并从严处罚;凡未执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的,一律停工整顿。四是强化建设过程和后续监管。水电建设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三同时”制度。项目核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电力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项目技术方案、水保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方案、防洪度汛预案等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管。五是认真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合格的农村水电建设工程,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允许其并网发电;对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所有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未经过安全验收评价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投资中必须确保足额的安全设施投资并单列使用。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措施。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材料设备,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三、开展农村水电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06 26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0号)和水利部《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水电2006)336号)要求,请各地抓紧时间举一反三,对农村水电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演练情况,施工承包双方安全责任、监管责任等情况,施工工期、安全投入、事故处理情况,现场督查、日常检查情况,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以及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一次专项整治。省政府将在近期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秩序改善安全生产环境,集中解决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建设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坍塌、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等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实现全省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稳步好转。 ;
   四、加强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对在电力建设发生的重大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建设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市(州)人民政府24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对电力建设施工中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隐菊不报、迟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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