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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2 生效日期: 2008-02-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供电公司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降低电能损耗,我省在“十一五”期间开展了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为此,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经贸电力(2006)821号),制定了创建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自2006年起,各市迅速行动起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创建工作,有关县、乡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制定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改善电网布局,提高供用电服务水平,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实现11个电气化县、87个电气化乡、1013个电气化村。累计投入电网改造资金24.38亿元,建设与改造10千伏线路1853公里,低压线路5443公里,改造接户线170万户,新增配电变压器5676台。苏州、无锡所辖县(市)已全部达到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为加快农村电网建设,特别是加快苏中、苏北地区农村电网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标准,加快新农村电气化建设
  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新农村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志。通过2006年和2007年的努力,全省农村电气化水平得到了新的提高。但是,目前已经完成的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电网基础较好的苏南地区。为加快全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鼓励和扶持苏中、苏北发展,对电气化建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十分必要。
  根据我省“十一五”电力发展规划和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建设的实际情况,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公司江苏农村电气化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标准详见附件)。今后,全省各地的新农村电气化创建工作应以此标准为依据。各市要按照新标准,结合地方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积极申报创建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
  二、继续扎实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工作
  为加强管理,明确目标和责任,各市经贸委、供电公司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申报下一年度新农村电气化县、乡、村的建设计划,省经贸委、电力公司经初步审核后,年初下达年度全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计划,年底前对各市的建设情况进行考评验收。考评验收办法仍按照苏经贸电力(2006)821号文件执行。
  各市经贸委、供电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明确责任,积极有序地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特别是苏中、苏北地区要立足长远发展,加快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善供电服务,提高用电水平。已经确定为新农村电气化县和乡的地区,要继续开展电气化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真正实现县、乡、村全面电气化。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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