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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7]155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嘉峪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促使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走向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火灾隐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火灾隐患整改应落实下列责任制:
  (一)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四)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应与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隐患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六)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停产或停业的请示事项,市政府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批复,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停产或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七)市直各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辖区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市政府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三、火灾隐患公示制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每季度公示不少于一次。公示由公安消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媒体应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
  四、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经讨论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一)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及时组织召开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决定,填写《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
  (四)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由市政府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在《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五、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制度。
  (一)判定和立案
  1、[定义]凡违反国家消防法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6)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2、[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3、[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4、[立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5、[报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二)督促整改
  1、[跟踪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2、[提请政府督办]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
  (1)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
  (3)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者场所;
  (4)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
  3、[提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对经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延期审批]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5、[复查]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6、[处罚]经复查,逾期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7、[停产停业审批]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8、[强制执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销案
  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六、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
  (一)实行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的对象:
  1、发现火灾隐患后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场所;
  2、需认定是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
  3、政府拟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4、公安消防等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或停业前,需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5、单位、场所自身或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价的单位场所。
  (二)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三)市政府成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负责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工作。
  (四)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电力、自来水等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为成员。
  (五) 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的职责包括:
  1、评价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
  2、评价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3、论证单位、场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
  4、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提供技术服务。
  5、对评价对象进行实地察看、检测,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综合分析评价对象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并出具评价报告。
  (六)对单位、场所火灾危险性评价分为一般火灾危险性和重大火灾危险性两类。
  (七)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分为差、一般、良好、优秀四个等级。
  (八)被评定为重大火灾危险性的单位、场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备案。
  (九)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专家小组成员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七、本意见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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