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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辽地税函[2007]14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消费税信息接收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传递和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建税及附加的源泉控管。财行、征管、信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管财行税业务的局长要负总责,财行税科(处)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省局将按季下传数据,于次季度第2个月15日前分市下传,具体方法从省局FTP:136.16.16.126/省局财行处中下载信息数据。
  2006年全年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于2007年4月30日前下传各市。
  三、各市要将两税信息数据下传至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季进行分户比对,通过分析比对查找问题,有效的掌握城建税及附加的税源基数,总结税源控管的方法和经验。
  四、各市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比对分析情况。上半年比对分析情况于9月1日前报送,,全年比对分析情况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比对分析情况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省局财行处和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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