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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9 生效日期: 2007-05-19
发布部门: 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闽政〔2006〕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的主要阵地在农村,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发展基础是农业。供销合作社既是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其自身改革与发展,也是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我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体制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实力和服务“三农”功能明显增强,在服务农业生产,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搞活城乡流通,带动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千变万化市场,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好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对于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夯实为农服务基础和加强经营网络改造为重点,以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提高为“三农”服务水平,为实现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多种形式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坚持以产权多元化为核心,创新社有企业体制与机制,使社有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坚持以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协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水平,使县级联合社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者和推动者。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从整体上提升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力量,成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中坚力量。
  三、抓好供销合作社各类组织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深化基层社改革。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也是合作制和为农服务的最直接载体。深化基层社改革是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基层社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基础还不够扎实。因此,对已改制的基层社要按经济区域重新合理调整基层供销社布局,明晰产权,实行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创新体制,搞活机制;没有改制的基层社要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职责,盘活资产,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要运用新的机制,开拓经营,培育经济增长点,壮大自身实力。要吸纳农村中一些经济能人入社,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农产品信息服务站等各类为农服务载体,实行开放办社,吸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成为成员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力争到2008年全面完成基层供销社改革。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根据统筹城乡发展,服务“三农”的需要,按照产权明晰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到位,经营机制转换到位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围绕供销合作社主营或优势业务,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社有企业。尚未改制的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多渠道解决社有企业改制成本,妥善安置职工,明晰产权,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优化企业结构。社有企业要重点培育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产品加工经营龙头企业,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努力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助农增收中发挥作用,力争到2008年全面完成社有企业改制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权利。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管理,网络建设统一实施的重要职责,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化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整合、统筹运用好县域资源,加大开放办社步伐,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吸纳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壮大供销合作经济组织。
  (四)抓好农副产品信息网络建设。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助农增收为目标,围绕当地主要农产品和骨干产品,用信息技术引导农民流通,完善以三明市人民政府农副产品信息中心为龙头,各县级供销社农副产品信息中心为骨干,乡(镇)、村农副产品信息服务站(点)为基础的,覆盖全市乡村、沟通上下联系的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健全农产品信息收集、发布、回馈制度,推动农产品信息数据整理规范化、标准化,创新服务模式,使农产品信息网络成为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
  (五)参与农村流通现代化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流通业发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新网工程)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优势、网络优势、服务优势,调整经营结构和网点布局。重点加强县、乡、村三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全市性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烟花爆竹等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大力发展超市、便利店、农家店、庄稼医院,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农资科技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技物结合服务,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优质和安全的消费服务。组织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积极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搞活农产品流通。
  (六)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市、县供销合作社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注重现有人才的使用,大胆启用热爱供销社事业、有朝气、会干事的干部职工,要用待遇留人;同时,组织实施人才兴社工程,创新人才工作机制,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艰苦创业、服务“三农”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扶持
  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好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的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的资产权属;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原则上应充分考虑到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开展业务的需要,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行使对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要组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或中心),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专司社有资产营运和管理。基层供销社涉及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级联合社审批;基层社改制后剩余的资产,县级联合社负责管理经营。
  (二)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原则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土地资源的处置。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收益按企业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优先用于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三)妥善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工作。要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和市里有关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政策。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改制中涉及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职工退休移交小区管理等职工安置费用,应先从企业资产变现、土地出让金中解决,不足的部分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困难企业改制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供销合作社兴办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四)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问题。要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挂账处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闽政文〔2002〕17号)文件精神,认真依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明政文〔2002〕33号)分类处理,使我市供销社财务挂账的地方政策性亏损和企业经营性亏损得到较好较快的落实。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信息网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市场等为农服务的组织和实体,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各相关部门要从资源利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等方面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履行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职责,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
  五、加强对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农村发展的高度,深化对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认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政策,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要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把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选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中。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与时俱进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新局面,为三明加快崛起、和谐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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