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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3]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建设搞活房地产市场和促进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2002]45号)和建设部、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措施。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特困企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确有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又十分突出,因此,要采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解决弱势群体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以加快解决特困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二、市区内特困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特困企业是指简单维持生产、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工资,或处于停产、半停产、不能生产状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自有土地是指特困企业于2002年12月底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自有生活用地。 
  三、特困企业申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须填写《特困企业认定表》,提供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土地使用权证和企业住房状况,由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经市房改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改办为其办理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手续。 
  特困企业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提交特困企业认定表、市政府同意建房批示意见、集资建房名单、集资建房全额资金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凭市房改办批复文件,特困企业到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房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5个房改文件的通知》(郑政[1994]48号)规定执行。房屋建成后须报市房改办审核批准,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凡超面积建房,超标部分以市场评估价出售。 
  五、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职工全额集资的形式,集资对象须是本企业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集资款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凡参加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后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六、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2]19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强烈的为民服务、为企业服务意识,简化手续,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鼓励扶持困难企业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七、要加强对特困企业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超过控制面积标准建房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筑规划许可证》;对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改部门要会同各级监察部门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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