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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8 生效日期: 2008-01-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鄂财建发[2008]2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武汉市水务局:
  为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央财政决定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财政部为此印发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设施建设。当前全省上下正全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而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能否正常运行,发挥其应有的效益,与其管网的建设是否配套密切相关。中央财政按照鼓励快建、多建并早日投入使用的原则,设立专项奖励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对加快推进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是一个重要机遇。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紧紧抓住机遇,切实把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快高施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要尽快组织开工,在建的项目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倒排工期,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二、实行以奖代补的范围
  1、全省纳入《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
  2、全省未纳入《规划》,但已列入2007年底省政府与各地签署的目标责任书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包括其中使用国债、外国政府或世界银行、外国银行贷款的项目)。
  三、以奖代补的核定原则
  1、根据列入以奖代补范围内项目的配套管网长度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分配安排奖励资金;
  2、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3、使用专项资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达到吨水平均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
  4、列入以奖代补范围内的项目,配套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已建成的,按奖励额度全额拨付;尚未建成,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均已开工建设的,按管网奖励额度50%拨付,待建成运行后再拨付50%,对已开工但没有按期建成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其预拨的50%的奖励资金,省财政将通过清算扣回;尚未开工的项目暂不安排奖励资金。
  四、申报条件及方式和资金使用管理
  1、各市(州)、县(市)及城镇属于以奖代补范围的已建成或已申报立项、并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均可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2、各地按本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由市州级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汇总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对经审核确定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转移支付到市、县财政部门。
  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检查。
  五、申报材料
  1、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附表1);
  2、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投资情况表、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附表2、3、4);
  3、配套管网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和监理合同、管网总体布置图;
  4、管网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已完工程)或近2个月的工程监理月报(在建工程);
  5、管道工程闭水实验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
  6、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近2月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统计表;
  7、项目所在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文件。
  六、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表述准确。以上材料,请务必于2008年2月1日前,分别以书面、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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