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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漳州港古雷作业区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6 生效日期: 2007-02-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综[2007]22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古雷港口的开发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海洋强省的战略部署,是加快实施我市依港立市、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载体。为规范漳州港古雷作业区岸线资源使用权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充分合理使用岸线,促进港口生产建设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岸线使用原则
  港口岸线的利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港口岸线资源保护的通知》(闽政(2006)16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型深水港保护与开发方案的通知》(闽政(2006)1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使用的原则,充分挖掘和发挥岸线资源的作用。使用港口岸线功能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二、港口岸线长度的选择使用
  泊位岸线长度的选择使用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J系列技术规范。
  三、港口岸线管理和报审
  本港区(作业区)岸线的开发利用由漳州市政府授权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漳浦县人民政府和市港口管理局统一管理,按照职能统筹协调岸线管理和资源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在加强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应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形式实施岸线的有效管理。
  四、港口岸线使用必须具备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企业信誉良好、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建成后能即时投入经营,在运营两年内必须达到年缴纳税收200万元以上。
  五、港口岸线使用权获得形式
  岸线的使用权均需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最终使用者,竞标可采取保证金制和有偿使用制形式:
  1、岸线建设使用保证金制
  以一定额度的项目建设保证金为起标价,标价最高者中标。项目建设保证金根据项目开工、竣工投产时间和纳税情况给予分期返还。
  2、岸线有偿使用制
  以出让或入股方式实现岸线资源价值化,试行有偿使用制。市县政府授权给开发区管委会,在一定年限内将岸线使用权出让给岸线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所有权方支付出让金,出让金全额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也可以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漳浦县政府研究将岸线使用权作价入股,在港口码头中占有一定的股份。
  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漳浦县政府根据本港区(作业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分阶段选择合适的形式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大临港工业项目的岸线使用,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漳浦县政府呈报市政府专项研究确定。
  六、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1年内投入开发建设,3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2/3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未在要求年限内投入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投入建设且未办理续期手续的,由批准部门撤销使用许可。
  七、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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