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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5 生效日期: 2008-02-25
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政[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试行)》、《焦作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六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十一五”期间必须确保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3.74%、18%。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严格按照“六个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
  要狠抓“六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监测和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相应力量,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纠和重点能耗企业的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发改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焦作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

  为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市能源消耗水平、结构、趋势,提高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豫政(2008)8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统一方法,分级核算。在能源消费量统计核算方法上,按照省统计局要求,市、县(市、区)两级统一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各级按照统一的方法核算能源消费量,并逐级评估认定。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根据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全面建立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的过程中,充分利用部门能源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在电力消费统计,煤炭运销统计,成品油批发、零售统计,天然气购销统计,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建筑物能耗统计,产品单耗统计等方面充分发挥部门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建立制度,健全指标。各级政府部门、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的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3.加强计量,夯实基础。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配备能源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和市商务局组织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销售量、售于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天然气。天然气分级、分行业、分县(市)区流入与流出量由焦作中燃公司和市建委提供。
  (四)电力。电力分级、分行业、分县(市)区的输配数量由焦作供电公司提供。
  (五)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根据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能源生产企业产品流向调查指标计算取得。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县(市、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焦作供电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制度,提供分级、分行业、分县(市)区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批发和零售业。批发和零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调查难度较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以及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2.住宿和餐饮业。将住宿和餐饮业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三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全部个体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和全部住宿业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调查数据由省统计局根据部门数据提供。
  (2)公路运输。公路运输是指从事公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重点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组织典型调查。
  4.建立健全机关能耗统计制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3.鉴于居民生活用能涉及范围广、准确调查难度大,拟采用焦作中燃公司提供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数据作为居民生活用能统计的补充资料。
  调查内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销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七)建立健全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制度。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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