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衢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根据《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内容
(一)按《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所列内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贯彻执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中主要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4、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和超收收入的安排;
5、本级财政决算;
6、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节能减排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7、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按《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3、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4、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情况;
5、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情况;
6、经济建设布局和主导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情况;
7、社会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等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
8、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旅游、民族宗教、侨台务、档案等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10、重要江河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11、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12、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计划、实施及绩效评估情况;
13、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14、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理意见;
15、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1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按《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所列内容,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1、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方案;
3、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四)按《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1、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情况;
2、市人民政府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五)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内容。
(六)市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市人大代表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七)市政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给予支持或共同推进的重要工作。
(八)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市政府领导按要求参加每2月一次的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并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通过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本材料等形式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三、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具体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政府与市人大常委会商定的报告内容,预先开展相关工作,提前做好准备,并按要求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相关专项检查、视察、评议和调研等配合工作。
(三)市人大常委会就政府报告事项所做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