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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 2007-09-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该地块上房屋的行为。”
  二、在第三条“保护文物古迹”后增加“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拆迁规模,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监督拆迁计划执行和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妥善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五、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级有关部门,柯城区、衢江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在“年度计划”后增加“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
  七、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数量、户型、面积、地点、交付时间等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的,现房以市场评估价计入,在建房屋按成本价计入,但货币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拆迁预算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八、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柯城区、衢江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予以公告”修改为“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十、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第四款:“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负责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送交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十二、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第六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十四、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龋?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十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十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至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至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至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地房产交易信息。”
  十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至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三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十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至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解释。”
  二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至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二十一、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至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十二、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至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至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户口在本市市区的城市居民家庭:
  (一)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持有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证;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对象。
  至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至被拆迁人经审查符合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条件的,可优先给予安排。”
  二十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在第一款最后增加至其中,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二十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在第一款中的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后增加至但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
  在第三款中的至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后增加至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
  二十五、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至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已收取的评估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六、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其中的至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句修改为至对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删去第(四)项。
  二十七、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六)项和第(七)项:至(六)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至(七)未按计划组织建设拆迁安置用房,导致被拆迁人未能在安置期限内得到安置的”。
  二十八、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至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另行制定。”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本决定施行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按照修改前的办法执行。
  《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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