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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 2007-12-2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华侨农林场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华侨农林场职工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200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华侨农林场在职职工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目前起步阶段,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经济条件好的华侨农林场,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15%。
  二、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华侨农林场现有公有住房出售要采取特事特办原则。由于历史原因,华侨农林场建成的公有住房大多数没有报批报建手续,按现行政策法规难以办理出售手续。因此,可采用备忘录的形式,把情况写清楚,市县级主管部门(国土、规划、建设)签字盖章认可后,可对三层以上公寓式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后,拥有全部产权,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一是按属地政策,二是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二)售房价格及住房评估。各华侨农林常?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所在市、县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测定,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报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华侨农林场公有住房的出售,由所在市、县房改评估机构负责评估。住房的成新计算和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参照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修改“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4)4号)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现住房折扣。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给予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率为3%。
  (四)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华侨农林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购房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每平方米年工龄折扣额按成本价的0.6%计算。
  (五)一次性付款折扣。购房职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给予不高于应付款的15%的折扣。
  (六)对于层高为一、二层的住房,参照上述办法出售,拥有有限产权,可以继承、租赁,但限制上市出售、赠与等行为。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条件的华侨农林场可按属地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四、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对低收入家庭,租住住房可以实行廉租房租金。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及规定,执行属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
  五、鼓励华侨农林场职工全额集资建设住房。
  华侨农林场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自有住宅用地,组织职工进行全额集资建房,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产权关系、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六、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对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华侨农林场,可以适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七、加快华侨农林场集中安置的归难侨危旧住房改造。
  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危旧住房改造重建,除中央、自治区和市县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外,对符合条件并由个人出资参加重建的,比照华侨农林场职工集资建房政策给予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对没有能力个人出资重建的,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加固。
  八、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式自建住房
  对远离集镇,难以集中建设安民小区式住房的,为方便生产管理,可以参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由华侨农林场按照规划要求,单位统一组织建联排式住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建成的住房,出资职工拥有有限产权,可以继承、租赁,但限制上市出售、赠与等行为。
  九、加强住房资金管理
  (一)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由单位统一存入所在市(县)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作为个人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个人购、建、大修理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管理。
  (二)华侨农林场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归单位所有,统一存入所在市(县)房改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由房改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三)全额集资建房款(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和超标价款)应存入属地房改部门设立的单位集资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由房改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度给予回拨使用。
  (四)建立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从售房款中提取20%作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归单位所有,统一存入所在市(县)房改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由房改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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