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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路桥重点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5 生效日期: 2008-01-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8]18号

各有关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路桥重点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路桥重点工程的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工程与材料检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和工程观感质量等方面提出了若干严于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列入我市路桥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与管理、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等项工作,均应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路桥重点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路桥重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优良品率,努力践行群众满意的工作理念,总结和推广我市近年来实施“达标街路”等一系列精品工程战略的实践经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质量、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市路桥重点工程,其它市政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哈市路桥重点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二、原材料质量

    第三条   路基填土不得使用腐植土、生活垃圾土、淤泥、冻土块及草、树根等杂物,粒径超过10cm的土块应打碎。

    第四条   基层结构混合料中石灰等级应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粉煤灰的SiO2和AL2O3含量、烧失量及粗集料压碎值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第五条   沥青(含改性沥青、乳化沥青)应选择经有关部门质量认定的合格产品,沥青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用量应通过配合比设计确定。

    第六条   沥青混合料中的粗集料、细集料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粗集料应采用反击破工艺生产、表面粗糙、洁净、干燥,其它各项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细集料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采用机制砂(可适量掺入天然砂),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级配合理,其它各项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七条   沥青混合料应进行配合比设计,检验高温稳定性、水稳定性和低温抗裂性指标,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八条   人行道路面砖的强度应不低于30Mpa,磨坑长度应≤32.0mm,并具有一定的抗滑性。饰面层的水泥强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路面砖的颜色应在保修期内不退色,几何尺寸应符合一等品要求。

    第九条   路边石应采用精加工产品,转弯处边石应现场放样后加工,转弯锐角处边石应整块加工。
  三、施工工艺

    第十条   土基在含水量较大难以压实或受冰冻局部翻浆时,必须进行土基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各种混合料应采用工厂拌和,拌和设备计量应准确,具有联锁装置(进料、出料口不得同时开启),原材料按重量比计量。

    第十二条   二灰碎石、三灰碎石基层施工应采用粒料摊铺机摊铺,分料器内应始终充满混合料,摊铺宽度应小于机器最大摊铺宽度的2/3,摊铺速度小于4m/min。

    第十三条   沥青砼面层纵向接缝应采用热接缝(将已铺混合料部分预留10至30cm宽暂不碾压,作为后铺部分基准,作跨缝碾压);横向接缝应错位100cm以上,接铺时应涂洒粘层沥青,保证粘结牢固、压实充分、连接平顺。

    第十四条   应严格控制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沥青路面一般应不得在低于10℃(其它等级道路不得低于5℃)、雨天和路面潮湿的状态下施工。碾压终了的路表面温度普通沥青砼不得低于55~60℃,改性沥青砼不得低于90℃。

    第十五条   沥青路面施工时,压路机应缓慢匀速碾压,检查井周边、路边石根部应使用小型压路机碾压密实。

    第十六条   道路边石设计不得采用干研缝边石形式,防止由于温度应力造成边石破损。

    第十七条   人行道土基应碾压平整、密实,砼基层铺筑时,应预留渗水孔洞,在树池附近,渗水孔应适当加密。

    第十八条   人行道路面砖铺筑后,应用小型平板夯夯实,保证路面砖平整。人行道路面砖与路灯杆、信号灯杆等地面突出物衔接处,应进行节点设计,按图施工,保证相接处平顺、美观、牢固。

    第十九条   盲道施工应进行现场详勘,尽量避开障碍物,无法避开的,应采用止步板、导向板作明显标识。

    第二十条   车行道检查井井圈高度应≥18cm,井圈外翅宽度≥15cm;检查井周边采用砼加固板时,加固板预留钢筋与井圈作可靠连接;井圈安放时,应在加固板上铺筑高标号细石砼或环氧胶泥垫层。

    第二十一条   重力式挡土墙砌筑用石材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砌筑砂浆应饱满,砌体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沉降缝应贯通、直顺,并采用塑性材料封堵;泄水管安放应外露墙体3cm,并作滴水嘴处理。

    第二十二条   桥面防水砼施工应采用砼整平机施工工艺,一次连续完成砼振捣、提浆、刮平、整平工序。

    第二十三条   桥面铺装沥青砼前,应对基层作彻底清理,喷洒粘结油应均匀。

    第二十四条   桥梁伸缩缝橡胶带应整条连续,端部伸入防撞墙内;伸缩缝两侧的水泥砼带应采用钢纤维砼,砼配合比应准确,施工完毕应及时养护,强度未达到要求时,不允许车辆碾压。

    第二十五条   桥梁防撞墙的模板整体刚度应符合施工要求,安装应牢固,拼接应紧密,凡重复使用的钢模板,使用前应进行修整,模板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仪器抄测检查。
  四、施工设备

    第二十六条   道路土基及各基层施工应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压路机和刮平机,当压实厚度≥15cm时应采用18吨级以上的光轮压路机和振动式压路机。

    第二十七条   沥青路面施工应配备满足配套使用的摊铺机和压路机。一台摊铺机的铺筑宽度宜控制在6m至7.5m以内,最宽不超过9m;摊铺机配备数量应根据设计要求、铺筑宽度、摊铺速度和保证路面纵向热接缝等要求确定;单台摊铺机配置的碾压设备至少包括双钢轮振动式压路机、胶轮式压路机(压路机总质量不低于25吨)和小型振动式压路机等。

    第二十八条   人行道砼基层铺筑应配备平板式振捣设备。

    第二十九条   按工期要求需在夜间施工时,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专用移动式照明设备,每个作业面不得少于两台(单台功率不小于2kw/h),不得使用车辆行车灯代替。
  五、材料与工程检测

    第三十条   各种原材料、混合料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见证取样,送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   路基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弯沉检测,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道路各结构层的强度、厚度、压实度、板体化程度、各层间结合质量等检验指标,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对发现疑点或存在质量隐患部位,应在质监部门监督下作进一步钻芯取样检验,在进行可靠处理或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第三十二条   桥梁砼结构的强度、密实度、钢筋直径、间距、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检验指标,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检,对发现疑点或存在质量隐患部位,应在质监部门监督下作进一步检验,在进行可靠处理或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

    第三十三条   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沥青混合料的配合比(随不同进场材料改变的配合比)、生产工艺、每批材料的温度、所用部位,并保留试件备用。

    第三十四条   沥青混合料生产前,应进行原材料检验和配合比试验,合格后方可生产;沥青混合料进入施工现场摊铺前,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现场取样,经现场快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沥青混合料摊铺时,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在工程监理的旁站式监督下,对每车沥青混合料的进场温度、摊铺温度、碾压温度作详细记录,对沥青混合料面层摊铺厚度作现场检测,检测频率为每幅每100延米不少于1点。

    第三十六条   桥梁、道路沥青砼面层施工完毕后,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路面横向摩擦系数作现场检验。
  六、质量监控标准

    第三十七条   需特殊处理的土基,每层压实厚度不得超过30cm,深处理层和下基层不得同次碾压。

    第三十八条   二灰碎石、三灰碎石基层厚度偏差、纵向高程偏差均应控制在-10mm~0;横坡偏差应控制在-10mm ~0,且不大于横坡的-0.3%。

    第三十九条   路面及桥梁沥青砼面层总厚度偏差应控制在-5mm~0,其中上面层厚度偏差应控制在设计值的-10%以内。

    第四十条   沥青砼表面应平整密实,无轮迹、裂缝、推挤、泛油、油包、明显离析等缺陷,接茬平顺、无跳车现象。

    第四十一条   道路边石砌筑应牢固,砼加固带应浇注密实;边石缝宽应均匀,宽度控制在10mm~12mm以内,灌缝砂浆应饱满、密实并作覆盖保湿养生。

    第四十二条   路面砖与边石、树池的接缝应均匀,缝宽控制在5mm以内。

    第四十三条   雨水井标高应低于路面10mm~20mm,井篦周边与路面衔接应平顺、密实。
  七、管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   道路、桥梁的面层工程及路(桥)面的附属设施工程,保修期为2~3年。

    第四十五条   管养单位对路面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封堵,防止地表水渗入路基,造成水害,破坏路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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