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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0 生效日期: 2007-09-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国资考核字[2007]82号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所称特别奖励指市国资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一次性奖励。所称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所称特别奖励指市国资委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特别奖励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鼓励先进,维护出资人的权利,激发和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注重国有企业的社会贡献,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和谐。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结束后,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向市国资委书面提出特别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章 特别奖励的条件及金额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特别奖励:
  (一)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考核为A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二)企业通过科研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国家级创新奖励的;
  (三)企业在资产重组、破产退出、节能减排、完成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企业优质、高效完成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
  (五)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在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风险管理、战略管理等方面取得突破,使业绩明显提升的;
  (六)其他获得有关部门专项表彰的。

    第六条   特别奖励金额为3-10万元。

    第七条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特别奖励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确定。
第三章  特别奖励的申请和兑现


    第八条   企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照本办法第 条内容,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书面材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申请,依据本办法,综合经营业绩考核情况,研究确定特别奖励的企业及奖励金额。

    第十条   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特别奖励书面通知,一次性兑现特别奖励,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特别奖励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特别奖励不作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数。

    第十三条   特别奖励为税前所得,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在职时段计算特别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法违纪的,不得申请特别奖励。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特别奖励的,除收回全部奖励金外,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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