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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 2007-12-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盘政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依法行政工作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的基矗?分,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人民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事关重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盘锦、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县(区)、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县(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进程。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17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行政权力
  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实行“阳光”审批,推行网上审批,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和推进县域城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规范公开的内容与形式,促进政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能。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约束行政权力,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二、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教育和督促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制度,严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入口关。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将评议考核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执法犯法的,要严肃处理。
  三、强化行政监督,树立行政机关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要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科学评估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要把推行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与奖惩和职务晋升紧密挂钩。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加强软环境建设、实施“五点一线”开发战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推进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约束行政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程序和案卷评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罚缴分离制度,严禁下达罚款指标,杜绝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现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重要渠道的作用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0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政府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完善行政复议程序,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要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创新行政复议方法,适当改革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把每一件行政复议裁决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严格按照《辽宁行政复议规定》的要求,保证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专职办案人员数量与行政复议工作量相适应,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督查工作,对拒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
  (一)科学设置法制机构
  各县区政府要将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摆到重要日程,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作为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政府法制机构。在机构限额内可独立设置政府法制办公室,正科级建制;不能独立设置的,可在政府办公室加挂政府法制办的牌子,有机构限额空缺时,优先考虑法制机构设置。
  (二)合理配置工作人员
  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承担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具体任务。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政府法制队伍中去。根据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所需编制由各县区政府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三)加强乡镇法制建设
  各乡镇政府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相关业务工作,并与县法制办(局)建立联系机制,适时报送和反馈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传达和落实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相关措施和任务,切实提高各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质量和效率。
  县区政府要为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配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政治、业务学习,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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