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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2 生效日期: 2008-03-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精神及市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设立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了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代表天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运作,用以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进入滨海新区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滨海新区聚集的政府导向性基金。引导基金的设立将促进滨海新区科技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滨海新区成为国家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中服务京津冀,辐射环渤海及周边地区。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来源与组建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直接投资;
  (三)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在滨海新区注册本为20亿元,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出资10亿元入。公司经营期限为15年。
第三章 引导基金投资原则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业基金)或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的方式,主要用于投资于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公司进入滨海新区。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第七条   根据滨海新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功能定位,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机构进入滨海新区,以把滨海新区建设成为亚洲乃至世界创业投资最活跃,投融资服务环境最优的地区之一。

    第八条   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在滨海新区注册并主要投资于滨海新区。

    第九条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滨海新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应重点投资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新材料、现代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新兴技术领域。

    第十条   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进行他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储蓄、购买国债、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险保值操作。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市滨海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委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决策咨询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和专家咨询两部分组成,主要负责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关于合资合作商业基金的投资及管理方案等。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监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具体设立方式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业基金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负责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引导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资产。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受托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审慎评估后提出拟投资的商业基金方案,报送决策咨询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商业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   理事会对决策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商业基金投资方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托管银行执行。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商业基金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机构,负责对决策咨询委员会、受托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同时可根据约定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商业基金。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作为对受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
第九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所投资的商业基金稳定运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或公开转让股权,投资的商业基金到期后清算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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