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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6 生效日期: 1994-03-26
发布部门: 交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北京市交通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近来,一些单位请示在国家税制改革及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环节改变后征收车购费的有关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制改革有关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不列作车辆生产(组装)厂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国内生产(组装)车辆计征车购费时,计费价格应包括消费税,不包括增值税。对于车主能够提供交纳增值税证明,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车主购车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后的余额计征车购费;对于销售方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未开专用发票的,要按不含税销售额计征车购费,计算公式为: 
 
                              含税销售额 
                应征车购费额=-----×10% 
                                1+税率   
 
 
 
 
  二、对于已办理落藉手续的车辆,征管单位检查发现其漏缴车购费的,应根据国务院和交通部、财政部所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就地追缴并处罚,在填发的车购费凭证附记栏内注明“请持此证向车辆落藉地征管单位办理换证手续”字样,并撕下凭证副联保存。落籍地车购费征管单位根据检查发现地车购费征管单位核发的缴费凭证和凭据,以及按规定车主应提供的购车发票等证件给予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免收手续费和凭证工本费。各地征管单位对挂临时牌照属于运输途中的商品车,不得检查和收取车购费。 
  三、凡符合海关总署、交通部等七单位联合通知(署监二〔1992〕1600号)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服务人员,购买免税费车辆后,可持海关签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第四联)”等证明材料,向车辆落藉地车购费征管单位申请办理免征车购费手续。征管单位办理免征时,应在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第四联上加盖“车购费免征凭证已发”戳记,并在免征凭证的附记栏加盖“回国留学人员免征车辆”戳记。原车辆生产厂所在地车购费征管单位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改变征收环节的规定,一律停止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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