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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近期我市森林火险等级急剧升高,森林火灾处于高发态势,并发生两起人员伤亡事故。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全省森林防火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关于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规定,落实各级政府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整充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及其办事机构人员,明确各成员的森林防火职责和任务,形成健全稳定、精干高效、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绝不允许推诿扯皮、贻误战机。火灾发生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火灾扑救组织领导、物资准备、后勤保障和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对因工作疏漏、管理不严,造成森林火灾多、损失大的,或因领导没有及时到位、扑救组织不严密,造成重大火灾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和适合农村特点的宣传方式,加大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大火源管理、安全用火、防火扑火、安全避险等知识的普及力度,并将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到各级包片、包村领导,督促包片、包村领导深入基层一线,加强对关键部位和重点人群的宣传。特别在高火险期,各地森林防火宣传车都要进乡入村巡回宣传,各乡镇要印制森林防火宣传单逐户分发到人,确保不留死角。同时,有关灾情只能由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三、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在高火险时段,要及时发布戒严令,坚决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有令不行的现象。严格落实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对确需野外用火并经过审批的,要按照规程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看守,逐一落实责任和防范措施,做到气候不适不烧、无人看守不烧、未开设好防火线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同时,要全面推行计划烧除工作,在各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有组织、有计划、有防范、有重点地烧除林缘稻草、田埂草等各种可燃物,实行堵疏结合,变群众无序用火为安全有序用火,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四、认真落实应急预案。各地要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要落实好物资储备,科学配齐配足扑火工具、食品、药品等物资,保证扑火需要;要加强预警监测,特别在高火险期,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上山开展巡查,掌握森林火险动态,消除人为火灾隐患;要严格值班制度,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加强检查监督,对出现脱岗、漏岗的,要严肃处理;要确保信息畅通,各地森林防火指挥部一旦接到火情报告,要全面进行核实,及时逐级如实上报,对因迟报、瞒报和漏报而造成工作被动的,要坚决查处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近年来森林防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防火、扑火经验教训,按照人员、机具、车辆、通讯、教育、保障“六到位”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一旦发现火情,能够按照预案要求,有条不紊地组织扑救。
  五、完善扑火队伍建设。各地要组织一批经验较为丰富、反应比较迅速的扑火人员,组成专兼职扑救队伍,在高火险期24小时待命。同时要抓紧在县直机关组织100人、各乡镇组织30一50人、各村组织10人以上的机动队伍。要强化扑火演练,对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县乡村三级负责人进行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对扑火队员和林农群众进行扑火器具的使用、扑火安全知识的培训,确保每名队员都会使用扑火器具并具备一定的扑火常识,增强应对突发情况和避险自救的能力。
  六、确保安全扑救。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组织安排有扑火经验的人员上山扑火,禁止群众无组织上山扑火,严禁组织妇、幼、老、弱、病、残直接参加一线火场扑救,确保不发生扑火人员伤亡事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按照属地指挥的原则,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现场指挥长,并配备熟悉扑火工作的有关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火场一线带队人员必须由熟悉当地地形、地貌、人员的干部担任。扑火现场必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参与扑火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长的统一安排,不得多头指挥、各行其事。火灾扑灭后,要落实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责任制度,认真组织清理余火,并根据火场面积大小留下足够的人员看守,指定有关领导干部现场负责,严防死灰复燃。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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