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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04 生效日期: 2008-03-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和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合理安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加强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保护好耕地和农民根本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市人民政府于3月20日前,将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情况,专题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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