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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文号: 上海汇发[2008]30号

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的国际收支申报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行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问题
  (一)有关境外发行的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代兑点或者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及其代兑点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2、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二)有关境内发行的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柜台或ATM机取现,以及在境内POS机消费,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二、关于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相关问题
  (一)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进行背对背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申报。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进行的背对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申报在《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表4,相关的佣金申报在《规程》表6。未进行背对背交易的人民币项下衍生品不申报。
  (二)由于汇率波动,境内银行对其持有的外汇头寸进行重估产生的损益不纳入金融机构外资产负债损益申报。
  (三)境内银行的非居民个人客户现钞结售汇产生的汇兑损益申报在《规程》表6。同时,非居民客户提取现钞结售汇业务须纳入汇兑业务统计申报。
  (四)关于境内银行支付集团海外分支行支票的汇兑损益的申报。
  境内银行在兑付客户持有的集团下属海外分支行签发的票据后,与签发行再进行兑付时,由于时间差异而引起的汇兑损益应申报在《规程》表6。
  (五)信用卡的汇兑损益申报
  境外信用卡在境内ATM及POS机上提款或消费所垫付的资金净额,境内银行应将其申报在《规程》表1;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佣金收入、服务费、清算费等须申报在《规程》表6。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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