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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人民政府发关于防“非”有关措施调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4 生效日期: 2003-06-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3]63号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最近部署,为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逐步实现由应急管理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转变,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八项通告》(大政发[2003]3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非典型肺炎病例进入我市的紧急通知》(大政发[2003]3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星级饭店严格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大政发[2003]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堵住外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源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03]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五一”假日期间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大政发[2003]3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来自“非典”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03]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五一”节后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大政发[2003]3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防治非典工作的通知》(内部明电)中的有关措施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学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及方式 
  需接受医学隔离的人员是:经市或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标准认定的与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接触者。隔离方式仍按原规定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指定的场所统一进行。 
  需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是:来自或途经疫情发生地区(以卫生部动态发布的信息为准)的来(返)连人员中无疑似症状者。其方式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在其住所实施医学观察;无固定住所的,由所住宾馆、酒店或接待单位实施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时间一般为14天,每日上下午各测量体温一次。在医学观察期间未发现疑似症状的,可以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关于交通口岸检疫查验方式 
  对乘坐飞机、船舶、火车和汽车等交通工具进入本市的人员,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继续做好测量体温和填写、收缴、保存《健康申报卡》工作。各交通口岸和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勤,热情友善对待外来人员,以实际行动塑造大连的良好对外形象。 
  各有关单位对经体温测量无疑似症状的,予以放行。 
  三、关于进行健康登记 
  凡是来(返)连人员,都要到其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入住宾馆、酒店、接待单位填写《健康登记表》,申明在疫情发生地区居住或滞留期间,是否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是否出现疑似症状,并在《健康登记表》上签字。对隐瞒、虚构事实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居(村)委会、宾馆、酒店、接待单位对来(返)连人员填写的《健康登记表》要认真核实,对来自或途经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按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实行医学观察。 
  四、关于外出经贸考察、商务洽谈等活动 
  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无疫情发生地区或连续20天无新增病例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不予限制。 
  确因工作、业务急需,必须组织人员到或途经疫情发生地区进行公务、商务活动的,可以进行,但要报市或区(市)县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出差人员返连后,须按规定接受医学观察。 
  五、关于招收外地劳务工 
  在我市的企业及建设单位要在当地城乡稳定用工。确需从外地招用特殊工种和专业人员的,要向市或区(市)县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用工。 
  六、关于宾馆、酒店接待来(返)连客人 
  宾馆、酒店对体温测量正常、无疑似症状的来(返)连客人应予接待,其中对来(返)自疫情发生地区的客人须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其实行医学观察,对没有疑似症状者可允许其正常外出活动。 
  七、关于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场所营业 
  歌厅、舞厅、网吧、影剧院和体育健身场所,凡空调符合规范或通风条件良好,能规范执行消毒技术标准的,可向文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继续开业申请,经检查达到标准的可以营业。凡达不到标准的继续整改。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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