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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召开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工作会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渝爱卫办[200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已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全面贯彻《条例》,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确保《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决定召开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03年6月17日上午9时(星期二),会期一天。近郊区县代表17日上午8时30分报到,远郊区县代表16日下午3时报到(报到地点:重庆金卫宾馆)。 
  二、会议地点:重庆金卫宾馆(渝中区人民路,市人民大礼堂旁)。 
  三、参会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市)爱卫办主任(或副主任)1人。 
  四、会议内容:安排布置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工作的有关事宜。 
  特此通知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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