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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属工业企业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文[2003]13号

各有关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省省属工业企业改革步伐,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全省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将湖北无线电厂等省属工业企业下放有关市、州实行属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无线电厂、国营江北铸造厂(9603厂)、湖北省轻工业机械厂、湖北粮食机械厂下放武汉市。 
  二、湖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陆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云梦棉纺织厂、湖北应城石膏矿和安陆粮食机械厂下放孝感市。 
  三、湖北省松宜煤炭矿务局、湖北省松宜矿区铁路管理局下放宜昌市。 
  四、湖北省嘉鱼棉纺织厂、湖北煤矿机械厂下放咸宁市。 
  五、湖北省冶金矿山储运公司下放黄石市。 
  六、湖北仪表厂、湖北鄂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放鄂州市。 
  七、湖北省刘家场水泥厂下放荆州市。 
  八、湖北第二机床厂、湖北省白莲发电设备制造厂下放黄冈市。 
  九、湖北省铁合金厂下放随州市。 
  十、已下放襄樊市管理的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所属浠水轴承厂下放黄冈市;黄石轴承厂下放黄石市;湖北轴承厂、湖北钢球厂下放宜昌市;恩施轴承厂下放恩施州。 
  十一、东风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织关系下放十堰市。 
  各有关市、州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省属工业企业下放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州的衔接,积极配合各地做好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市、州负责下放企业的管理工作。 
  附:关于部分省属工业企业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部分省属工业企业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精神,决定将湖北无线电厂等部分省属工业企业下放有关市、州,实行属地管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下放的原则 
  (一)整体移交,实行属地管理。 
  (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政策,分行业、分级实施。 
  (三)企业先下放,后测算;先下放,后破产;先下放,后改制。 
  (四)严肃纪律,依法运作。 
  (五)维护稳定,加快发展。 
  二、下放企业资产财务、税务关系的移交及其管理 
  (一)下放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到所在市、州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财务关系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各企业200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为准。 
  (二)下放企业的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各单位必须维护金融债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下放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下放后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下放企业所欠税款随同企业债权、债务一并移交。 
  (三)税务征管工作按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02]29号)执行。 
  三、下放企业组织人事关系的处理 
  (一)下放企业的党组织关系移交所在市、州。各级党组织要继续抓好下放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下放企业的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移交所在市、州,由市、州党委结合本地和企业实际确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下放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及其管理 
  (一)下放企业的劳动工资关系移交所在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总额以2002年度决算数为准。 
  (二)下放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保持现有管理和征收体制不变。下放企业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负担。 
  五、下放企业改制和破产工作的实施 
  (一)下放企业的改制改组和破产工作由市、州政府组织实施。 
  (二)原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下放企业的改制改组工作,积极参与做好企业破产工作。 
  六、下放企业的有关政策衔接 
  (一)经国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的企业,有关市、州做好破产预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报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缺口和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以及分离企业办社会费用,按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落实。 
  (三)确需实施依法破产的企业,按法定程序申请。三年内进人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预案报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省政府对省属企业的现行政策,在企业下放后继续执行,主要包括: 
  1、在改革、改组和改造等方面的政策继续执行,并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2、为解决下放企业的困难,省财政在有关专项资金方面,继续予以支持。 
  3、中央有关专项补助,省财政负责落实到位。 
  4、下放企业中已进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三三制”原则由省负担部分的余额,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一次性核定,分期拨付地方。当地政府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下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七、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明纪律,确保稳定 
  省属企业下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由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 
  实施。有关的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接收任务的市、州政府要明确一位市级领导负责这项工作,以确保企业下放工作顺利实施。 
  各有关市、州,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下放企业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下放的原属企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企业下放中出现的问题。 
  在企业下放过程中,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隐匿、转移和擅自出让企业资产;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以任何名义突击花钱和私分企业钱物;不准提高工资。违犯纪律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由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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