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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加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23 生效日期: 1993-08-23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 
  为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积极推动运输价格的改革,落实企业自主权,去年以来,我部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水运价格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直属企业运价和港口费收的基本价格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客货运价实行指导价和季节性浮动价;计划外货运运价和港口费收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有限制的市场调节价。这些对搞活企业,提高大中型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是,当前港航企业在运价、费收的执行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旅客、用户反映强烈。最近有关材料反映重庆港对旅客购买船票收取的杂费达一百零七元之多,而且开白条,不给正式收据;有的长江客轮向到船舶甲板上观看三峡风光的旅客强行收取费用。据了解,当前港航企业乱收费、乱加价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反国家规定,向通过港口的旅客和货物征收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种建设基金、建设附加费等集资收费,如机场费、城市建设费、港口建设费、客、货运附加费等。 
  二、利用客票紧张,港口政企不分,独家经营的条件,强行向旅客收取名目繁多、不合理的费用;向船舶收取抢水费、泊位占用费;通过包干的形式向货主多收货物的港口费;某些航政部门擅自向船舶收取引水附加费等。 
  三、通过不正常的途径,经当地物价部门越权审批,向旅客和货主加价收费。 
  四、不少港口为获取手续费,违反国家规定受理保险等部门的委托,向通过港口的旅客和货主实行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的保险,收取运输保险费、码头保险费等。 
  以上种种,对当前社会上哄抬物价的现象起着推波逐浪的作用,严重地损害了旅客和用户的利益,破坏了行业和国家企业的信誉,扰乱着国家经济和价格秩序,必须坚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领导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要加强运输的行业管理;加强运输价格和费收管理法规规章的建设;要采取措施,坚持不懈地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立即停止各种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加价的做法。确需建立和调整的收费、价格,要通过规定的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放开的价格和收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要及时修订。要积极稳妥地推动运输价格的改革。 
  三、各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将违反规定的收费和加价按附表(附后)的要求逐项登记,于九月十五日前报部。凡未填列的违章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查出后,将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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