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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等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青海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青海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督查制度》已经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是全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既是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发挥优势,密切配合,不断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快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医疗救治机制,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面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根据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现制定2003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实施新时期农村“初保”新规划为龙头,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为突破口,以深化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大农村卫生投入,着力加强农牧区公共卫生和疾病控制工作,加快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大农牧区卫生适宜人才培养力度,坚持执行卫生支农和对口帮扶制度,努力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发展农村卫生的有关精神 
  由省卫生厅举办州(地、市)、县卫生局长培训班,对农村卫生方针政策进行专题培训。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举办县、乡、村卫生组织培训班。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制定出本部门贯彻落实方案,发挥部门职能,确保农村卫生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全面实施新时期农村“初保”新规划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初保”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按照“先行试点,不断完善,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稳步发展”的要求,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方案》,试点县人民政府制定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成立由卫生、计划、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州(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全省试点人口占农牧民总人口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四)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应重点抓好常规免疫接种率的提高和规范化管理,着力组织实施好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到年底,接种率农村达到85%,牧区达到80%。加强重点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措施,加大鼠疫高发地区疫情监测力度,扩大9个县实施碘缺乏病综合干预项目,对重点县、重点人群实行性病主动监测,建立健全性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监测网络。 
  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强化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产、儿科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到年底,全省农牧区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孕产妇、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5%、3%、3%。 
  以改厕为重点,继续开展卫生城镇、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活动,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大力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牧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整体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改革 
  按照《青海省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由卫生、财政、计委部门联合实施县、乡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建设项目,完成县医院、疾控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装备和建设任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重点完善乡(镇)卫生院以县管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行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撤乡建镇后的乡镇卫生院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进行乡镇卫生院布局调整,一个乡镇只办一所卫生院,其余乡卫生院进行产权制度改革,2003年选择湟中、民和两县进行试点。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和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和民办医疗科研机构,建设农村牧区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和公平有序竞争的医疗市场,满足农牧民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六)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实行分级培训,由省卫生厅安排200名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到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免费进修学习。协调安排300名乡、村卫生人员到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修。举办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班,轮训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各州(地、市)卫生职业学校举办乡镇卫生院业务人员培训班,重点培训产科、儿科、X光、心电、B超、检验等业务人员,各县举办乡村医生轮训班,培训时间3-6个月,轮训面年内达到20%。省教育厅、卫生厅、人事厅要协调配合,今年试办面向农村,初中起点学制5年、高中起点学制3年的专科层次医学教育,在青海医学院招收临床医学、藏医学各40名,高护60名,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临床、中医学各40名。同时抓好农牧区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卫生、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展开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岗位上非专业技术人员的清退工作。 
  (七)全面执行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和卫生扶贫制度 
  1、实行逐级对口帮扶。由省卫生厅从州(地、市)级医疗机构以及沈阳军区医院组织28支医疗队,对口帮扶25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医院及青南三州医院,海西、海南、海北州组织4支医疗队,对口帮扶4家县医院。安排全省县级医院对口帮扶37个贫困乡卫生院。 
  2、开展巡回医疗。省卫生厅组织4支医疗队到青南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各县组织医疗队到边远地区和交通困难地区开展常年巡回医疗服务,每年3-4次。 
  3、各级卫生、人事部门相互协调,从今年起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中级及副高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累计满一年的制度。年内在省、州(地、市)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执行。 
  4、由省扶贫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青海省卫生扶贫计划》,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八)发展民族医药 
  农业区以普及中医工作为重点,牧业区以普及藏医工作为重点,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中(藏、蒙)医工作示范县和示范医院活动,年内创建2-3所全省示范中(藏、蒙)医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农牧区民族医院制剂室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改善制剂室卫生条件,强化管理。加强乡镇卫生院中(藏、蒙)医业务建设,重点建设50个中心卫生院中(藏、蒙)医科,每院培养2名中(藏、蒙)医骨干。培养80名州、县级中(藏、蒙)医专科专病技术骨干,推广5-6项有特色的中(藏、蒙)医传统诊断治疗技术和方法。 
  (九)开展创建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活动 
  由省卫生厅制定活动方案和评选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年内创建5-8个先进县。 
  (十)加强农牧区医药卫生市场监管 
  以严厉打击“假医、假药店、假药品、假广告”为主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卫生机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行医、无证行医,清理非法医疗广告。加强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药品市场监管,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不合格卫生材料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农牧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农药、杀鼠剂管理。 
  (十一)全面落实各项农村卫生补助政策 
  财政、计委、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意见,切实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合理安排农村牧区公共卫生经费和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应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牧区卫生机构基础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并加强农村牧区卫生经费管理。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禁止对农村卫生机构乱收税费。州(地、市)、县级财政要积极落实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巡回医疗补助资金、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等,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我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2-3年试点,探索符合我省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合作医疗组织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2010年在全省农村牧区建立较为完善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持续筹资、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试点形式 
  新型合作医疗在大病统筹为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筹资总额和统筹管理能力,可实行不同的形式,具体形式由各试点县自行确定。各试点县要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州(地、市)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筹资标准及程序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青发[2003]1号)和《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青卫[2003]6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筹资程序。 
  1、农牧民个人缴费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缴,限时汇集到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 
  2、乡镇、村集体扶持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缴,限时汇集到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 
  3、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下而上逐级到位的方式,郧县(区、市)财政根据本地农牧民参保人数,按筹资标准足额拨付到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州(地、市)财政根据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按筹资标准足额拨付到试点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省财政根据州(地、市)、县(区、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按筹资标准足额拨付到试点县合作医疗资金专户,中央财政补助依此类推。凡农牧民自筹资金及县(区、市)、州(地、市)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上级财政一律不予补助。 
  五、补偿原则 
  参保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和疾病种类,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根据《青海省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青卫[2003]6号)、《青海省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试点指导意见》(青卫基妇[2002]10号)和本地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的筹资总额,在对农牧民疾病情况、就医情况、医疗机构就诊和费用情况、农牧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科学合理测算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但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住院医疗费用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努力减轻参保农牧民的大病费用负担; 
  (二)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和适度合理的健康体检、预防保健,照顾受益的广泛性,提高农牧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的确定补助疾病种类、补助范围,提高合作医疗的公平性; 
  (四)科学合理的确定补助标准,既有效调节病人合理流向,又防止合作医疗资金的超支和过度结余; 
  (五)对农牧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对医疗机构的支付要采取适宜方式,既要手续简便、方便农牧民,又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有效控制医药费用; 
  (六)基本用药目录由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 
  六、试点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在试点地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和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密切协作,积极参与,政策到位,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和队伍。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县、乡政府逐级签订任务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新型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作法,使农牧民充分认识新型合作医疗的好处,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大办新型合作医疗的良好氛围,引导农牧民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自觉、主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在充分调直、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新型合作医疗大病种类、资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建立注册登记、就诊转诊、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制度,确定常规体检项目和预防保健项目、方式等。 
  (四)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切实落实政府支持,农牧民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政策,建立逐级筹资程序,逐步完善筹资机制,确保新型合作医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持续运转和滚动发展。 
  (五)建立有效的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收缴和拨付合作医疗资金,及时审核支付参保农牧民发生的合作医疗补助金。采取张榜公示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支情况,保证参保农牧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人大、政协、审计部门和社会新闻舆论主动监督审计,杜绝截留和挪用合作医疗资金,保证全部资金公正、有效地用在农牧民身上。 
  (六)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多种形式,以县为单位建立独立的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基金,对贫困家庭和五保户给予一定的大病医疗补助或资助其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形成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互为补充、相互支持的良性合作医疗机制。 
  (七)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县、乡、村医疗保健机构是新型合作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采取淘汰制管理,实行双向转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和适应新型合作医疗的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八)定期考核,科学评价,不断完善。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县和所在州(地、市)协调领导小组每月督导一次,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2个月督导一次,正式启动运行一个阶段后进行考核评估,及时纠正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和完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七、试点步骤与要求 
  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即筹备和宣传动员阶段、建章立制和筹资阶段、启动运行阶段、评估总结阶段和扩大试点阶段。 
  (一)筹备和宣传动员阶段。 
  1、2003年5月,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县,安排部署试点工作。试点县及所在州(地、市)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召开协调领导小组或管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试点工作,组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开展筹备工作。 
  2、2003年6月,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试点县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培训班。试点县召开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动员大会,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任务,通过各种有效方式使合作医疗政策深入人心,建立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做好充分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建章立制和筹资阶段。 
  1、2003年6月底前,试点县制定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新型合作医疗补偿疾病种类,资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起付线、封项线和补助比例,注册登记、就诊转诊、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制度,常规体检和预防保健的项目、方式等,报经州(地、市)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2003年7月,试点县编印合作医疗表、册、卡、证,入户调查登记,动员农牧民积极主动交纳参保金,参保人口必须达到80%以上。建立资金专户,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发放农牧民《新型合作医疗证》。 
  3、2003年8月试点县和所在州(地、市)财政补助资金按参保人数足额到位,在此基础上,省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并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参保人数到位。 
  (三)启动运行阶段。 
  1、2003年9月试点县举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启动大会,试点工作开始运行,定期报销农牧民已发生的住院费用或大病费用;在部分乡、村开展常规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2、2003年12月考核初评,总结前三个月运行经验,修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四)评估总结阶段。 
  2004年9月份,考核评估,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强化筹资、运行、监管机制,在试点县建立较为完善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典型示范,为全省扩大试点提供有益的经验。 
  (五)扩大试点阶段。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总结完善试点县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各州(地、市)扩大试点县。 
 
 
青海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为加强对全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促进全省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现就青海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卫生厅 
  1、负责制定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落实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2、负责对农村卫生的行业管理,规划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抓好农牧区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3、监督、指导农村牧区卫生工作; 
  4、落实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卫生运行与管理体制改革等的具体措施和工作; 
  5、负责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市场监督与管理; 
  6、负责农村牧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开展农牧区爱国卫生运动; 
  7、抓好卫生支农、卫生扶贫,搞好人才培养和医学继续教育,抓好农牧区健康教育。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负责把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指导农村牧区卫生资源配置和调整; 
  2、对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卫生项目列入计划,给予支持。 
  省经贸委 
  1、负责对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2、制定发展本地民族药品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省财政厅 
  1、落实卫生经济政策,加大对农村卫生的财政投入力度; 
  2、制定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经费补助办法并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执行; 
  3、合理安排农村牧区公共卫生事业经费; 
  4、负责农牧区卫生经费监督管理。 
  省人事厅 
  负责抓好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落实城市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牧区累计服务一年的规定。 
  省教育厅 
  1、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教学大纲在中小学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和健康教育; 
  2、在医学院校开设面向农村牧区的全科教育班次,培养农村卫生技术人员。 
  省民政厅 
  1、负责落实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和措施; 
  2、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农牧区群众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省扶贫办 
  1、研究制定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政策措施,将卫生扶贫纳入扶贫工作规划; 
  2、协助民政、卫生部门抓好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和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省农牧厅 
  1、负责高毒农药管理,加强杀鼠剂审批登记,负责高毒农药、杀鼠剂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2、协同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 
  3、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农村卫生工作有关政策,协助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省科技厅 
  重视农村卫生实用技术的示范和引导,加强对农村卫生新技术、新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支持力度。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出生缺陷监测与干预,负责对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省民委 
  1、积极争取资金,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改善卫生条件; 
  2、协助卫生部门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移风易俗,提高防病保健意识。 
  省地税局 
  落实对经审批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省药监局 
  负责农村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药品生产、使用单位、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行为。在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 
  省工商局 
  协助卫生、药监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市场、药品市场和食品、健康相关产品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二、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围绕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监督、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做好工作。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主动开展工作。各部门履行部门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要每半年向领导小组专题报告一次,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督查制度 
 
  为确保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促进全省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督查工作由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农村牧区卫生工作重点拟定督查事项,报请领导小组会议或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决定。 
  二、督查内容 
  (一)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执行《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目标责任书》情况。 
  (二)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履行部门职责的情况。 
  (三)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领导小组决定的其它督查事项。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当地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情况,同时抄送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方式 
  (一)经常性督查。领导小组根据各阶段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任务目标,不定期安排督查事项。 
  (二)专项督查。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以及根据领导批示进行。 
  督查采取书面督查和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督查依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现场督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每年1-2次。 
  四、督查办理与信息反馈 
  督查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一般性事项在一个月内办理并答复,紧急事项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并报告。特殊情况难以如期办结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不认真办理或拖延、误期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督查专报制度,将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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