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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2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 2002-03-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通字[2002]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全年税款一次缴纳。 
  三、申报纳税地点: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从2002年起开始启用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IC卡征管协查系统,已领取车辆纳税协查IC卡(以下简称IC卡)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可持IC卡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或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机动车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包括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纳税人),须到各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申报纳税手续: 
  (一)已领取税IC卡的纳税人,须持IC卡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未办理IC卡和已办理登记尚未领到IC卡的纳税人,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完税凭证(转籍、过户车辆,还须持转籍、过户等有关证明)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五、应纳税额: 
  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略) 
 
 
二00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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