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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对龙羊峡李家峡公伯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0 生效日期: 2002-02-10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第65次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对龙羊峡、李家峡、公伯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对龙羊峡、李家峡、公伯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的意见 
 
  为了维护对龙羊峡、李家峡、公伯峡水库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关于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要求,对龙羊峡、李家峡、公伯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人民政府授权海南州人民政府、黄南州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龙羊峡水库、李家峡水库、公伯峡水库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三个水库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当地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海事机构)独立执法。 
  三、为了保证水上交通安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船舶的检验,船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定暂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四、除电厂自用码头外,其他码头按省交通厅的统一规划建设。省交通厅负责兴建的码头,建成后移交给当地港务公司管理。 
  五、当地公安、水利(水务)、技术监督、农业(水产)、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三个水库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后,当地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止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监管不力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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