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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部字(1990)433号文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和《通信工程建设价款结算办法》已经施行了两年。近两年来,由于物价调整及施工企业生产工人实际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人工费单价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通信工程造价,需对现行人工费单价作适当调整。根据国家和各地有关政策规定(详见国务院国发〔1991〕18号文,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北京市京政发〔1990〕79号文和〔1992〕52号文,北京市京劳险发〔1990〕322号文等)结合当前通信施工企业的实际工资情况,现将人工费单价调整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费单价:设备安装工程调整为10.20元/工日,通信线路工程调整为9.05元/工日,并以此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该单价是编制和审查工程设计概预算的依据,为指导价格。
(二)邮部字〔1991〕557号文规定的人工费单价差额0.49元/工日停止执行,不再计取。
(三)流动施工津贴标准调整:一类地区为4.80元/工日,二类地区为5.80元/工日,三类地区为8.00元/工日。
(四)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人工单价执行。
(五)为便于考虑地区人工费单价差和适应动态管理需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意见与问题以及本地区有关基本工资与工资性津贴的情况(连同地方政府发布基本工资与工资性津贴的文号)一并函告邮电部通信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便调整“地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