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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7 生效日期: 1998-01-07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凡市区和郊区城镇内”修改为:“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在责任地段内随时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删除。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删除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 
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 
责任制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体划定。 

    第四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 
  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须经街道办事处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执行任务,并佩戴区政府统一制发的标志。 

    第五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的,由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市、区和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责任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八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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