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1997]88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管理的通告》,请发布实施。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的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的清洁卫生,创造整洁、文明、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区域范围是指以解放碑碑体为中心,东起民族路与五四路的交叉路口,西至民权路与中华路的交叉路口,南至邹容路南段与五一路的交叉路口,北至邹容路北段与邹容支路的交叉路口。
二、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综合管理处(以下简称综管处)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三、单位和个人应遵纪守法,爱护广场内各种设施,维护广场的环境卫生,支持、配合、服从管理、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四、在广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先向综管处申报,依法取得同意后方能实施:
(一)占道举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
(二)设置、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
(三)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标牌;
(四)从事户外施工作业、设置公共设施;
(五)特殊情况下车辆进入广场。
五、在广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巡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或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物品进入的;
(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卖艺或乞讨的;
(四)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果,践踏花坛、绿地,污损路面等公共设施的;
(五)进行踢球、滑冰(车、板)、骑自行车等活动可能妨碍他人或毁损设施的;
(六)损坏、盗窃设施、设备或标牌的;
(七)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涂画、乱张贴、乱吊挂广告、招贴或纸标语的;
(八)坐或跨越隔离设施的;
(九)擅自占道设摊(亭)、堆物或搭建的;
(十)倒卖各种票证或货币,以及向行人兜售物品的;
(十一)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躺卧、露宿,悬吊或晾晒物品的;
(十二)未经批准进行宣传咨询活动或散发各类宣传品的;
(十三)未经批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进出广场的。
六、广场内各单位载重5000千克以下车辆需要进出广场的,应向综管处申报,经批准后可以在每日22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进出广场;残疾人手推(摇)代步专用车可进出广场。
七、本通告自1997年12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