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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管理通告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4 生效日期: 1997-12-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1997]88号

渝中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管理的通告》,请发布实施。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管理的通告》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的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的清洁卫生,创造整洁、文明、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的区域范围是指以解放碑碑体为中心,东起民族路与五四路的交叉路口,西至民权路与中华路的交叉路口,南至邹容路南段与五一路的交叉路口,北至邹容路北段与邹容支路的交叉路口。 
  二、渝中区人民政府解放碑中心购物广场综合管理处(以下简称综管处)负责广场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三、单位和个人应遵纪守法,爱护广场内各种设施,维护广场的环境卫生,支持、配合、服从管理、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四、在广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先向综管处申报,依法取得同意后方能实施: 
  (一)占道举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 
  (二)设置、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 
  (三)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标牌; 
  (四)从事户外施工作业、设置公共设施; 
  (五)特殊情况下车辆进入广场。 
  五、在广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巡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或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携带管制刀具或其他违禁物品进入的; 
  (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卖艺或乞讨的; 
  (四)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果,践踏花坛、绿地,污损路面等公共设施的; 
  (五)进行踢球、滑冰(车、板)、骑自行车等活动可能妨碍他人或毁损设施的; 
  (六)损坏、盗窃设施、设备或标牌的; 
  (七)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乱涂画、乱张贴、乱吊挂广告、招贴或纸标语的; 
  (八)坐或跨越隔离设施的; 
  (九)擅自占道设摊(亭)、堆物或搭建的; 
  (十)倒卖各种票证或货币,以及向行人兜售物品的; 
  (十一)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躺卧、露宿,悬吊或晾晒物品的; 
  (十二)未经批准进行宣传咨询活动或散发各类宣传品的; 
  (十三)未经批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进出广场的。 
  六、广场内各单位载重5000千克以下车辆需要进出广场的,应向综管处申报,经批准后可以在每日22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进出广场;残疾人手推(摇)代步专用车可进出广场。 
  七、本通告自1997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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