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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7 生效日期: 2008-07-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七日

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杭州市区登记上牌的高污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以有序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城市和“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成立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区车辆限行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出发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和时段,分阶段逐步扩大对高污染车辆的通行限制。
  (三)依法行政,多管齐下。
  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进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守法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限行工作,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指使用本市车辆牌照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车辆。杭州市区单位或个人使用非本市牌照的机动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按市区车辆管理;对其他非本市牌照车辆暂不采取限行措施。市属五县(市)车辆待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后采取限行措施。
  (二)限行区域。
  1.高架道路:中河高架、上塘高架。
  2.地面道路:东起环城东路(不含)、江城路(不含),西至梅灵路(含)、灵溪路(含),南起复兴路(不含)、之江路(不含),北至天目山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区域内的道路。
  (三)限行时间。7:00至19:00。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阶段(2008年2月-5月)。
  对主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和统计,做好限行道路的可行性论证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准备阶段(2008年5月-9月)。
  1.公布实施方案,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2.集中核发环保标志。对初次登记上牌时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和标准限值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对初次登记上牌时不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和标准限值的车辆(即高污染车辆),以及抽检不符合前述标准的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3.设置禁止通行标牌。
  (三)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
  分两个阶段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行管理措施,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在中河高架和上塘高架道路全线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第二阶段(2009年6月1日起),在限行区域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五、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条例》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限行工作。具体负责限行工作的前期调研,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做好车辆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起草限行通告等。负责建立环保标志车辆数据库,及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以加强非现场执法管理。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设置机动车禁止通行标志;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交通局。加强对客运、货运车辆的管理,做好限行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限行区域内车辆的管理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限行工作专项经费的保障。
  (六)市城建投资集团。负责限行工作涉及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运行线路的调整和车辆的改造更新,推进道路污染减排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做到组织计划到位、通力合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加强限行车辆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牵头开展道路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管理,严厉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参与度。
  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增强公众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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