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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 2008-06-1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城[2008]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
  为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规范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批准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燃气储存、供应以及管道燃气输配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别按规定报省或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扩建燃气工程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燃气工程报省建设厅批准,在报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先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专项规划、气源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批准。
  城镇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是一个整体项目,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分阶段实施原则。
  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城镇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审查。涉及新气源、新工艺的初步设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三、办理规划许可
  新建、扩建燃气工程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情况下,须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委托具有审查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图纸审查机构要认真搞好对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一是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二是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对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时,应按照建设部134号令的有关规定重新报审或报备。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五、办理施工许可
  对按规定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燃气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规划批准手续。
  (二)已办理用地批准或补偿、租用手续。
  已办理征地手续的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市政管道燃气工程,不需要提供相关用地手续证明。
  (三)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施工和监理合同(按照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得到审查批准。
  (五)施工方案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监督管理
  (一)燃气工程实施强制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燃气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建设的燃气工程实施监理。
  (二)燃气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燃气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 有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 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项目符合规划条件的意见。
  1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燃气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竣工验收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五)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六)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
  (七)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竣工图;
  (八)检测及监理文件;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或评价的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还应按有关规定向属地城建档案馆归档,并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燃气工程项目建设,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确保燃气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要求。

海南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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