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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灾后重建环保补助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 2008-06-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环保局纪检组:
  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监管的通知》(黔监发[2008]11号)和驻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关于认真做好抗灾救灾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黔环纪[2008]2号)的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通知》精神,驻省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近期将对年初省环保局安排的灾后重建补助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形式及内容
  检查形式。采取自查和抽查的形式进行,自查由各市、州、地环保局纪检组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环保系统和企业使用灾后重建环保补助救灾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将对全省环保系统和企业进行抽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检查灾后重建环保补助专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二、要求
  (一)全省环保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环保补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要认真检查专项资金是否全部及时到位、损坏设施是否得到及时修复,能力建设是否得到加强。各级环保部门党政“一把手”要切实负起总责,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环保专项资金到位情况、环保设施重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全省环保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纠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的情况发生,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专项检查,维护资金的安全和使用透明,确保专项资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发现有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的,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各市、州、地环保局纪检组务必在6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李 聪   电话:5571095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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