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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佳政综[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佳木斯市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和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浪费能源、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法规,明确任务分工,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和2008年度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促进佳木斯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8年底,全市单位生产总值(GDP)能耗由1.354吨标准煤下降到1.28吨标准煤,下降5.43%;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5%;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2%;烟尘排放量下降到48283.02吨,下降12.68%;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到32609.6吨,下降17.6%;粉尘排放量下降到7675吨,下降46.54%;COD排放量下降到37760.06吨,下降6.68%;氨氮排放量下降到2056.286吨,下降15.85%;全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6%左右,循环经济建设初见成效。
  三、工作安排及任务分工
  (一)工作安排。
  1、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组织协调机构,分清任务,明确责任。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同时设专人负责节能减排具体工作(联络员1至2名),并建立长期联络机制。
  2、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完善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各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力度。在确保我市新上项目有足够环境容量的同时不影响“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1)对沃尔德电缆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三和亚麻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等已施工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督导;对赛瑞南糖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东兴煤化工煤气发电工程等即将施工的节能项目进行全力推进。
  (2)重点做好佳发4×100MW机组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及龙实热电烟尘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工作,确保我市今年单位GDP能耗有较大的下降,并为我市争取足够的环境容量。
  (3)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对不达标的新上建筑工程不予审批。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能供热设备等低能耗无污染产品,加大普及使用太阳能产品力度,做好生活节能和服务业生产节能。
  (4)大力加强水污染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列入到年度减排计划中的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单位,要求开工建设的要有实际进度,确保下一年度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要求已完成治理的要如期实现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达标排放。列入到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大气治理工程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治理,一是生产炉窑:2吨以上锅炉更新为链条等机械炉排燃烧方式,并配备先进的脱硫、除尘装置(按《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佳环字〔2007〕84号)执行),排放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两吨以下锅炉禁止原煤散烧;窑炉烟气达标排放。二是供热锅炉:需要并网的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并入集中供热网工程建设;需要完成治理的,按时限要求完成锅炉烟气治理达标排放。三是餐饮业: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柴油等清洁燃料或使用标准型煤炉灶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四是洗浴业:2008年按时限要求,热水和蒸汽锅炉全部使用天然气、煤气、柴油、电等清洁燃料或使用型煤锅炉燃用蜂窝型煤,禁止燃用原煤,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3、做好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进一步扩大节能减排在群众中的影响。各县(市)区要组织有计划地宣传,重点放在各职能部门、节能减排项目单位、学校、农村、家庭,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任务分工。
  1、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的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立节能减排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负责工业企业节能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具体实施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和主要排污企业的治理整顿。
  2、市委组织部:出台节能减排工作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节能减排工作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的重要依据。
  3、市委宣传部: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舆论宣传,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4、市监察局:将节能减排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惩戒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行政监察,对工作不作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5、市法制办: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办法和规定。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面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牵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组织成立节能监察办公室,并负责日常工作。做好节能类项目申报工作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资金争取工作。
  7、市经济委员会:建立工业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推动企业向高附加值低能耗方向发展,引导企业制定节能降耗方案。完成2008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及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确保全市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4.5%,工业用水量下降2%;按照时限要求对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需关停的企业实施关停,提供关停企业文件,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设备应用于工业生产;协调电业部门对关停企业、违法排污单位以及逾期未完成治理整顿的单位实施强制措施;督促所属企业完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
  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推进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五年和年度减排计划、目标,并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经济增长情况,测算当年排污增量,汇总减排项目档案,建立总量减排台帐;推进实施工业废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配合供热管理部门实施供热锅炉并网改造;按照申报资金项目职责分工申报项目。
  9、市财政局: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推动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按照申报资金项目职责分工申报项目,在节能改造和污染治理及锅炉并网资金上予以支持;加强节能减排监察、监测和统计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
  10、市统计局:建立GDP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公布能耗指标,并按季度提供节能减排指标的统计分析,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增量的关系,为相关部门提供经济社会等相关统计资料。
  11、市建设局:负责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相关要求,严把建筑节能审批关。至少培育一个使用太阳能及节能产品的节能小区,太阳能及节能产品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
  12、市科学技术局:将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做好节能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工作,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
  13、市交通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报废机动车辆相关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做好降低汽车尾气排放量工作。
  1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停企业和违法排污单位吊销营业执照,实施强制关停,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将环保审批及排污许可证列入审批前置条件,切实为减排工作把好审批关。
  15、市公安局:协调警力配合执法,维持执法秩序,保障检查执法人员正常执法。
  16、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关闭的浴池、饭店拆除牌匾。
  17、市电业局:对关停企业和违法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措施。
  18、市供排水公司:对使用集中供水的关停企业实施断水,并提供档案资料。
  19、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关停企业自备水井实施断水,并提供档案资料。
  20、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供热企业的行政指导,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局共同制定供热锅炉的并网计划,并牵头推进实施。
  21、市国税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企业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22、市地税局: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企业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23、达尔凯(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供热锅炉并网工作。
  24、市新时代公司:负责做好垃圾处理及西区污水处理厂、东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各县(市)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解承担在节能减排中的职责任务,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 “一票否决”制,切实保证减排工作顺利进行。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节能减排检查组,采取平时跟踪和年终兑标检查的方式。根据《佳木斯市2008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记分表》和《佳木斯市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要求,按照《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表》(见附件一),实施节能减排的督察、核查和考核工作。检查组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书中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及污水处理厂建设、结构减排、工程减排、企业治污设施运转、脱硫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情况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报至被检查的地方党委、 政府。(见附件二)
  检查组制定专项检查计划,确保年度检查任务的完成。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与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交换意见,对工作的进展做出客观的评估,督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召开检查组成员会议,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建议,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上报市政府。
  (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1、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全面做好节能服务工作。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负责推广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和技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审查等服务工作。
  2、建设重点源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在线监测。抓好重点源在线监测联网建设,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监控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各部门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要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和实施“企业限批”、“行业限批”、“县域限批”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的环评文件。
  4、推进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继续抓好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与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全面掌握重点耗能企业的投资动态,帮助企业谋划项目,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争取得到国家更大的专项资金支持。要加快推进减排重点项目工程建设,6月底以前,《松花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项目要全部完成报批工作,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主体工程6月底前全部开工(除抚远县项目明年开工外),同时要抓好《规划》外排污企业在建工程建设的推进工作。
  5、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浪费能源、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减排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减排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治理整顿的饭店、浴池实施停业整顿,直至拆除牌匾、断电、断水、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对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断电、断水、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关闭;对逾期未完成并网任务的供热锅炉业主取缔供热资质,拆除锅炉强制实施并网。开设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理顺投入渠道,完善保障制度。
  1、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建立以企业、社会等为投资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整合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各级政府作为节能改造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在积极筹措建设资金的同时,要积极推进市场化融资,谋求BOT等多种方式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的投入,加快工程建设步伐。
  2、完善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抓紧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与奖励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单位。税务部门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企业予以税收上的优惠,激励企业自觉深化节能减排。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项目的信贷支持,有效缓解节能减排的资金压力。
  3、积极为减排企业争取国家各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全力争取国家和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等节能资金;抓住《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期评估的契机,积极运作我市关停、自筹资金规划项目的补充调整工作,力争将国家规划补助资金全部争取到位。做好国家和省两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努力为我市节能减排项目争取配套资金,推动我市节能减排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4、加大为节能减排企业服务力度。从能效评估、节能技术咨询、节能项目评估、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科研等各个方面,积极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及时准确地为减排企业做好服务性评估监测,把能耗、环境管理融于服务之中,积极为节能减排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努力营造我市宽松和谐的减排环境,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附件:1、佳木斯市2008年度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表(略)
2、佳木斯市2008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记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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