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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5 生效日期: 2008-06-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五日

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8号)精神,为顺利完成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第二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和可持续以及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08年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 2009年末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 2010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牡丹江市市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一般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
  一般居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20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1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缴费机制,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居民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0元、区财政补助10元)。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纳44元,政府补助176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财政补助28元、区财政补助28元)。
  2.学生儿童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8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0、区财政补助10元)。其中,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纳15元,政府补助95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5元、市财政补助13元、区财政补助12元)。
  (三)待遇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城镇居民只享受住院和规定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起付标准制度,三级医院每次300元,二级医院每次200元,二级以下医院每次100元,由个人现金支付。
  4.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1)一般居民: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60%,个人自付40%。(2)学生儿童: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自付20%。
  5.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和抗排异反应用药等3种门诊大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50%。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住院使用的乙类药品,城镇居民要先个人自付20%,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谷振春  副市长
  副组长:赵士元  市政府秘书长
  张新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张新刚(兼)。
  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各新闻媒体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搞好新闻宣传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筹集匹配资金,参与组织所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城镇居民的参保缴费手续,并组织辖区内所属学校按规定时间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做好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增编和内部机构的增设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城镇居民户籍工作的认定和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城镇低保人员参保的相关辅助工作,并负责界定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认证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直属学校按规定时间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统计局负责城镇居民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市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的相关辅助工作,以及对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和证件发放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6月15日前)。开展调查摸底与测算,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社区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宣传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社区平台,大力开展全方位的宣传与动员工作,营造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实施阶段(7月1日-12月31日)。按照预定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集中力量、精心组织、重点推进,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利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完善,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业务流程,加强经办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服务水平。
  (二)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不断完善结算办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方便城镇居民参保就医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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